壹、 訂定目的
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1 條規定:「……(第2項)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三、其當年度所為之獎助或捐贈在一定金額以下。……(第3項)前項第3款之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為規範全國性國土管理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於年度所為獎助或捐贈之一定金額,爰予訂定。
貳、訂定意旨及效益
考量各全國性國土管理財團法人之規模大小不一,獎助或捐贈業務支出情形及需求不同,爰訂定「全國性國土管理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一定金額」,將其適用本法第21條第2項第3款對單一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於每年度所為獎助或捐贈之一定金額,區分為3級距,明定國土管理財團法人當年度支出為新臺幣(以下同)一千萬元以下者、超過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者、超過五千萬元者,一定金額分別為一百萬元、五百萬元及一千萬元。
参、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預告期間無接獲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