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訂定目的
本部將自113年7月1日起辦理低碳(低蘊含碳)建築評估認證,以作為整體推動「淨零建築」的基礎。為積極利用民間資源參與公共事務,由本部指定之建築蘊含碳排標示評定專業機構(以下簡稱評定專業機構)辦理建築蘊含碳排標示評定事務,以擴大評定審查服務成效。
申請評定專業機構之指定,應邀集本部認可之專家學者組成評定小組,並備具申請書、執行計畫書及條件證明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本部為辦理評定專業機構之指定及評定小組專家學者之認可,得邀集專家組成評選小組進行評選,基於「使用者付費」之原則,應收取相關行政規費,爰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申請指定建築蘊含碳排標示評定專業機構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
貳、訂定意旨
本標準訂定內容如下:
一、本標準之訂定依據。(第1條)
二、申請指定為評定專業機構應繳納之規費金額。(第2條)
三、規費因溢繳或誤繳得予退費之規定。(第3條)
四、本標準施行日。(第4條)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無人民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