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訂定目的
本部將自113年7月1日起辦理低碳(低蘊含碳)建築評估認證,以作為整體推動「淨零建築」的基礎。為積極利用民間資源參與公共事務,由本部指定之建築蘊含碳排標示評定專業機構(以下簡稱評定專業機構)辦理建築蘊含碳排標示評定事務,以擴大評定審查服務成效。
申請低碳建築標示或候選低碳建築證書時,應檢具評定專業機構之評定書向本部辦理核發標示或證書,基於「使用者付費」之原則,應繳納相關行政規費,爰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低碳建築標示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
貳、訂定意旨
本標準訂定內容如下:
一、本標準之訂定依據。(第1條)
二、申請核發低碳建築標示或候選低碳建築證書應繳納之規費金額。(第2條)
三、規費因溢繳或誤繳得予退費之規定。(第3條)
四、本標準施行日。(第4條)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無人民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