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5條附表1、 第6條附表2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3-06-04

壹、修正目的
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為內政部依據住宅法第9條第5項授權訂定,作為住宅法第9條第1項補貼申請資格之審查依據。
配合113年度住宅補貼之受理申請,依現行規定計算家庭年所得及財產依據之相關資料,修正申請自建、自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及住宅租金補貼者之所得及財產限額一覽表。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修正家庭年所得、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不動產限額、及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之動產限額
修正申請住宅法第9條第1項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所得及財產限額一覽表所定家庭年所得、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不動產限額及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之動產限額。(修正條文第五條附表一)
二、修正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不動產限額
修正申請住宅法第9條第1項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者所得及財產限額一覽表所定每人每月平均所得及不動產限額。(修正條文第六條附表二)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無人民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