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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3-05-30

壹、修正目的
依據規費法第11條收費基準應定期檢討,為健全規費制度,增進財政負擔公平,反映實際成本,爰依現行辦理審查所需成本(包含人力、物料、設備等直接及間接成本)進行分析計算,並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消費者物價指數近三年逐年上漲,爰修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將應審查費調整為每件新臺幣3,300元及證書費調整為每件新臺幣600元。

貳、修正意旨
一、調整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審查費,增進財政負擔公平,反映實際成本
有關審查費之金額,依現行辦理審查所需之成本(包含人力、物料、設備等直接及間接成本)進行分析估算,修正收費金額為新臺幣3,300元。(修正條文第2條)
二、調整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證書費,增進財政負擔公平,反映實際成本
有關證書費之金額,依現行辦理審查所需之成本(包含人力、物料、設備等直接及間接成本)進行分析估算,修正收費金額為新臺幣600元。(修正條文第2條)
三、申請換發許可證書有「因法律變更或公務需要」情形者免收取證書費
配合規費法第12條第7款及同法第7條但書規定,因法律變更或公務需要,無需繳納證書費。(修正條文第4條)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預告期間人民提出意見,與本標準無關,業已回復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