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之1條文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3-05-28

壹、修正目的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自107年5月17日訂定發布,同年6月27日施行後,歷經一次修正,修正發布日期為108年2月18日。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為健全住宅租賃關係,得提供住宅租賃糾紛處理及諮詢。茲為期藉由民間專業人力及物力參與,擴大提供服務範圍,提升服務品質及效率,同時減輕政府人力及財政負擔,爰增訂第3條之1明定主管機關得以授權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依據,俾符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案係為主管機關為健全住宅租賃關係,提供住宅租賃糾紛處理及諮詢服務,得以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之授權依據,俾提升承租人租屋權益保障。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本案預告期間無人民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