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修正目的
為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國家住都中心)執行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業務,須於劃定更新單元或公開評選投資人前,即辦理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或權利關係人意願調查及意見彙整,以作為實施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案件之參考。為利更新範圍內之民眾儘早獲知相關都市更新資訊,表達參與意願及提前進行意見整合,以確保民眾與其他參與者權益及維持案件穩定性,並利監督機關得以確認住都中心所申請取得之戶籍資料符合本辦法第五條所定之範圍。
貳、修正意旨
國家住都中心於執行都市更新事業之整合過程中,為免民眾取得都市更新資訊落差及提前進行意見彙整,增訂於舉辦說明會後,其通知單無人領取之情形,得申請相關戶籍或土地登記資料之要件,並明定申請戶籍資料之範圍,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
参、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預告期間無人民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