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修正目的
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係依據112年2月8總統公布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第79之1第5項授權訂定。為落實其立法意旨,精進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度,爰修正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下稱許可辦法)第4條、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修正宿舍用途許可要件,並定明以成屋為原則、禁止取得高價住宅及提高私法人經常僱用員工人數為5人以上。(修正條文第4條)
二、 增訂供居住使用之出租經營用途,經許可買受標的應同時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修正條文第14條)
三、 增訂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16條)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本辦法預告期間計有3人以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及書面就本辦法提出建議及回應如下:
一、 建議許可辦法第4條條文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9條之1修法意旨,將現行戶數許可要件,修正以房型(房間數)為管制單位。考量宿舍樣態眾多如眷屬宿舍等類型,則私法人買受住宅應提供何種宿舍類型供員工使用,屬私法人使用管理自由,爰未採納建議。
二、 為避免修正之許可辦法過度干預人民財產權,爰建議刪除許可辦法第4條,私法人買受宿舍「應以成屋為原則」及「不得買受高價住宅」之條文內容。本部考量私法人提供「宿舍」,係為立即提供員工居住使用,達照顧員工目的,爰應以成屋為原則,惟為兼顧私法人營運具特殊需求者,仍得檢具需求文件,並於申請書及使用計畫書詳實說明後,個案向本部申請許可。另私法人買受高價住宅供私法人之組織成員居住使用,顯非合理,爰適度增加宿舍許可要件,以落實平均地權條例第79條之1合理調節住宅市場,及保障民眾居住權益之立法意旨,爰未採納建議。
三、 建議許可辦法落實合議制、規範標準細緻化及加入抽查與罰則。本部考量許可辦法修正後,已提升私法人購置住宅之正當性及必要性,並視實務受理案件類型,嚴謹審查個案需求情形,至查核、處罰機制1節,因涉及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爰未採納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