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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第2條條文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3-04-18

壹、修正目的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為內政部依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設置條例)第9條第5項及第10條第2項授權訂定,作為遴聘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住都中心)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之依據。
    本次修正係為提升住都中心董事會議量能,增加遴選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董事之彈性;另因應組織改造機關單位名稱變更,以及為與設置條例第6條董事會人數一致,刪除政府相關機關(構)推薦代表及相關學者、專家人數之限制,爰修正本辦法第2條規定。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提升住都中心董事會量能
    為擴增住都中心董事會議量能,增加遴選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董事之彈性,將原推薦機關之行政院交通環境資源處修正為行政院。
二、因應組織改造
  因應組織改造機關單位名稱變更,將「內政部營建署」修正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三、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董事與相關之學者、專家董事人數回歸設置條例規定
  由於設置條例第6條已就住都中心董事會內政府相關機關(構)推薦代表及相關學者、專家人數比例已有規範,故刪除政府相關機關(構)推薦代表及相關學者、專家董事人數之限制規定。

参、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
本次修正案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本次修正案未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之規範。

肆、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預告期間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
三、電話:02-87712734
四、傳真:02-87719420
五、電子郵件:sharon@nlm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