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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全國性消防財團法人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及額度」,自即日生效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3-04-08

壹、訂定目的
依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第6款規定,財團法人財產之運用,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其項目及額度由主管機關定之。查本部係全國性消防財團法人(下稱財團法人)主管機關,為明確財團法人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及額度,爰訂定本規範。

貳、訂定意旨及效益
為規範財團法人本於安全可靠原則,進行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及額度,爰依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第6款訂定本規範。

参、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預告期間有民眾透過「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提出3則留言,內容均與本案無關,已於平臺妥予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