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訂定目的
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1條第2項第3款及第3項規定:「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三、其當年度所為之獎助或捐贈在一定金額以下。……前項第三款之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全國性地政財團法人當年度所為獎助或捐贈之一定金額。
貳、 訂定意旨
依本法授權擬具「全國性地政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一定金額」,明定上開每年度所為獎助或捐贈之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俾利本部主管全國性地政財團法人有所依循。
參、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本訂定案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