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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3-03-18
  • 發稿單位:移民署

壹、 廢止目的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原條文第46條規定訂定。鑑於總統於112年6月28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4171號令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業刪除跨國(境)人口販運之用詞定義(原條文第3條第11款)及相關條文(原條文第40條至第46條)在案,本辦法訂定依據(原條文第46條)已失所附麗;且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等相關事項業經明定於人口販運防制法及其相關子法,本辦法已無施行之必要,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廢止。

貳、 廢止意旨
因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公布施行後,已刪除原條文第46條,本辦法訂定依據已失所附麗;且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等相關事項業經明定於人口販運防制法及其相關子法,本辦法已無施行之必要。   

参、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無人民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