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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全國性營建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第19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3-03-15

壹、修正目的
行政院為落實112年3月23日中央廉政委員會第26次委員會議決議,要求各相關部會於「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完成立法前,持續就各自業務範圍加強落實揭弊者保護理念,爰參酌財團法人法第24條第3項之規定,針對財團法人、國營事業及行政法人訂定「揭弊者保護公版內容」,並請本部所屬機關應依此公版內容基本要素通盤檢視指導原則,倘有未足,應儘速配合修正。

貳、    修正意旨及效益
查本部108年4月12日訂定「全國性營建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其中第19點規定:「財團法人應提供正當檢舉管道,並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應確實保密。財團法人應訂定違反依本法第24條第2項所定誠信經營規範者之懲戒及申訴制度。」此原則未包含公版內容基礎要素「指派受理單位」及「原有權益保障」,爰予修正納入。

參、    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無人民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