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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3-03-14

壹、訂定目的
消防法於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其第15條之2第4項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施予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之專業機構申請登錄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登錄證書核(換)發、有效期間、變更、廢止、延展、執行業務之規範、資料之建置、保存與申報、施予安全技術人員訓練之項目、一定時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辦法予以規範。內政部為規範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申請登錄之審查相關費用,爰依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訂定「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

貳、訂定意旨
本案訂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申請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新增或變更訓練場地及登錄延展應繳納審查費金額。(第2條)
二、明定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登錄證書應繳納證書費之金額。(第3條)
三、免繳納證書費之情形。(第4條)

参、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無人民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