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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全國性消防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3-03-13

壹、修正目的
為配合行政院為落實112年3月23日中央廉政委員會第26次委員會議決議,要求各相關部會於「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完成立法前,持續就各自業務範圍加強落實揭弊者保護理念及落實不法行為揭弊者之保護,爰修正「全國性消防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部分規定。

貳、修正意旨
一、增訂財團法人應訂定檢舉制度之規定。(修正規定第7點) 
二、增訂財團法人訂定檢舉制度時,應落實揭弊者保密措施及原有權益保障之規定。(修正規定第8點) 
三、增訂財團法人應以教育訓練及宣導等措施使相關人員充分瞭解檢舉制度之規定。(修正規定第16點)

参、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無人民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