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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3-03-01
  • 發稿單位:移民署

壹、修正目的
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104年8月27日訂定發布,並自發布日施行,其後歷經2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112年8月15日;因應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於112年6月28日修正公布;其中,第38條之4第4項至第6項增訂聲請再延長收容之相關規定,爰配合修正本辦法第2條、第3條、第5條及第12條。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要點說明如下:

  • 配合本法第38條之4第4項規定,修正收容聲請事件之定義,行政法院審理而須訊問受收容人者並增列再延長收容之聲請事件,且本署就收容聲請事件,應提出聲請狀者,增列再延長收容事件,以及明定其聲請狀應記載事項及併同聲請狀向法院提出卷宗資料之原則及例外等相關事項。(修正條文第2條、第3條及第5條)
  • 配合112年6月28日修正公布之本法之施行日期,爰增訂本辦法本次修正發布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12條)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無人民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