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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入出國航班及乘員資料通報管理運用辦法」,自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施行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3-02-29
  • 發稿單位:移民署

壹、 訂定目的
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於112年6月28日修正公布,為使機、船長或運輸業者瞭解應於航前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通報之資料項目,修正公布之本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入出機場、港口前,其機、船長或運輸業者,應於航前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通報該項各款資料,並區分為入、出國及過境;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通報資料之內容、方式、管理、運用、保存年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入出國航班及乘員資料通報管理運用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貳、 訂定意旨及效益
本辦法內容及效益,說明如下:
一、明確規範本辦法所稱航前、航班、乘員、航班資料、乘員資料、航空器乘客訂位資訊等用詞定義。
二、機、船長或運輸業者應於指定通報時間,透過移民署建置之各項系統通報航班資料、乘員資料及航空器乘客訂位資訊之項目,以利移民署預先安全查核。
三、機長、船長或運輸業者有正當理由,無法履行通報義務或通報資料內容有所異動之處理方式,以確保通報資料內容正確,俾利審查程序順遂。
四、移民署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機、船長或運輸業者所通報資料之安全管理維護措施,並明定安全管理維護應包含事項,確保資料管理安全性及正確性。
五、明確規範移民署得運用機長、船長或運輸業者所通報資料之情況;為符合國際民航組織規範,移民署不得因乘員之種族、宗教及信仰等不同,而對於資料為不同處理及利用。
六、公務機關請求移民署提供機長、船長或運輸業者所通報資料者,應以書面為之,並敘明法令依據、使用目的及其與所請求資料之關聯性,俾供移民署審核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七、參考國際民航組織建議措施,明確規範移民署自旅客訂位行程分析系統接收航空器乘客訂位資訊後屆滿一定期間,應進行去識別化處理、封存及刪除等程序。

參、 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預告期間接獲民眾回應意見計1件,經檢視該意見與本草案內容無涉,爰不予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