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訂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特殊事由之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自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施行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3-02-29
  • 發稿單位:移民署

壹、修正目的

為強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及外國人之入出國管理,112年6月28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4條之1第1項至第3項業已明定使無戶籍國民於我國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使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期間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無戶籍國民及外國人逾期停留或居留,意圖使逾期停留或居留之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從事不法活動而容留、藏匿或隱避等罰則。另依本法第74條之1第4項規定,違反同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有特殊事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得減輕或免除處罰,爰依本法第74條之1第5項規定之授權訂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之1特殊事由之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重點及效益,說明如下:

一、本法第74條之1第1項及第3項應處罰鍰之特殊減輕事由及免罰事由。(第2條)

二、本法第74條之1第2項應處罰鍰之特殊減輕事由。(第3條)

三、本法第74條之1第2項應處罰鍰之特殊免罰事由。(第4條)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無人民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