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修正目的
全國性警政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係內政部於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五日訂定發布,茲為落實不法行為揭弊者之保護,爰修正本原則部分規定。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增訂財團法人應訂定檢舉制度,落實揭弊者保密措施及原有權益保障,並應以教育訓練及宣導等措施使相關人員充分瞭解檢舉制度等規定,以落實不法行為揭弊者之保護,使其免於恐懼勇於揭弊。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本案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預告期間計有2則意見,因留言內容訴求不明確,已回應民眾若有建議事項可再提供建言。
發表人:渠正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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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于奕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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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單位:警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