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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申請認可收費標準」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3-02-27

壹、訂定目的
內政部為受理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申請認可、新增訓練場地及延展認可等事宜,爰依據消防設備人員法第47條及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訂定「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申請認可收費標準」。

貳、訂定意旨
一、明定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認可證書應繳納證書費及退還規費程序
明定申請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變更或新增訓練場地及延展認可應繳納審查費之金額(第2條)、退還及應再繳納書面審查費或實地審查費之情形(第3條)及核發、換發或補發認可證書應繳納證書費之金額(第4條)。
二、明定免繳納證書費之情形
因變更證書或執業執照格式、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地址變更、法律變更或公務需要等非歸因於申請者之情形,免繳納證書費(第5條)。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本案預告期間人民提出意見與本草案無關,本部業已回復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