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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3-02-27

壹、訂定目的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為使消防設備人員於執業執照有效期間內經專業訓練吸取新知,對於法規或相關行政規則、解釋函令、設備、技術、工法等執業上之知能持續精進,依現行此類訓練之規範及經驗,參考同類型機構登錄管理方式,考量完善認可機制以落實管理目的,規範申請認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認可之廢止、專業訓練之時數、科目、收費金額、與專業訓練相當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貳、訂定意旨
一、明定申請認可之資格及要求、應檢具文件、審查程序、補換發等申請程序
申請認可之資格、訓練場地之空間及相關設施設備之要求(第2條)及申請認可應檢具之文件、審查程序、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間、應記載事項及補換發等申請程序(第3條至第5條)。
二、明定認可證書延展、變更或新增訓練場地之程序
認可證書延展程序及應檢具文件(第6條)及變更或新增訓練場地應檢具之文件及審查程序(第7條)。
三、明定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項目、時數、題庫、合格基準及講師申請程序
明定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項目及時數(第8條)及訓練合格基準及題庫製作(第11條);講師資格、申請應檢具之文件、審查方式及講師名單資料庫移除之事由(第9條及第10條)。
四、明定專業訓練單位申請專業訓練之程序、專責人員負責業務及資料保存
專業訓練單位申請辦理專業訓練之程序及應檢具文件(第12條);專業訓練單位申請合格證書字號之程序(第13條)專業訓練單位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訓練庶務作業(第14條)專業訓練單位應保存學員名冊、出席紀錄等資料(第15條)。
五、明定主管機關檢查及處分權限
主管機關對專業訓練單位之檢查權限(第16條)、主管機關對專業訓練單位為警告(第17條)、通知限期改善之權限、停止專業訓練單位辦理專業訓練之事由(第18條)及得廢止專業訓練單位認可之事由及註銷認可證書等作業事項(第19條)。
六、明定與專業訓練相當之方式及其積分之計算
與專業訓練相當之方式申請程序與種類及其積分之計算(第20條及第21條)。
七、明定消防機關準用本辦法規定
消防機關辦理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準用本辦法規定(第22條)。
八、明定本辦法施行前經本部委託辦理之專業訓練單位準用本辦法規定
本辦法施行前,經委託辦理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之專業訓練單位,於本辦法施行後,在原委託有效期間內辦理專業訓練之查核、管理及書表等事宜(第23條)。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本案預告期間無人民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