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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條文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3-02-17

壹、修正目的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為內政部會銜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授權訂定,就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等事項予以規定。
本次修正係因造成重大財損或受害當事人眾多之肇事逃逸案件,常引發社會大眾與民意代表關注及新聞媒體大幅報導,為請求社會大眾協助提供證據或資訊,俾利查處偵辦,爰修正增列屬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就財產損失重大或嚴重影響交通安全及秩序,引起公眾關注並須請求社會大眾協助提供證據或資訊之肇事逃逸案件,列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俾利通報管制與偵辦,以符實需。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預告期間無接獲民眾意見。


發表人:渠正慈
聯絡電話:02-23215974
聯絡人:林碧慧
聯絡電話:02-23414992
發稿單位:警政署

行政院公報刊登網頁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47438&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