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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警察學術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21條第2項第3款所定一定金額」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3-02-05
  • 發稿單位:中央警察大學

壹、 訂定目的

財團法人法21條第2項第3款及第3項規定:「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其當年度所為之獎助或捐贈在一定金額以下。……(2)前項第三款之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3)」為規範警察學術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獎助或捐贈之一定金額,爰訂定「警察學術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21條第2項第3款所定一定金額

 

貳、訂定意旨

明定警察學術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21條第2項第3款對單一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於每年度所為獎助或捐贈之總額為新臺幣100萬元以下,落實依法行政及達成鼓勵財團法人積極從事公益之目的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本案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預告期間計有民眾留言1則,業依程序回應在案,因其內容訴求不明,爰不予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