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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3-02-01

壹、訂定目的
內政部為規範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及執業執照申請核發、補(換)發之相關費用,爰依據消防設備人員法第47條及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訂定「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
貳、訂定意旨
一、明定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或執業執照應繳納證書費或執照費金額及退還規費程序
明確規範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或執業執照應繳納金額、重新申請執業執照亦應繳納費用及退還規費程序(第2條)。
二、明定免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之情形
因變更證書或執業執照格式及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變更執業機構地址、法律變更或公務需要等非歸因於申請者之情形,免繳納證書費或執業執照費(第3條)。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本案預告期間無人民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