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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條文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3-01-17

壹、修正目的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為內政部依據都市計畫法第85條授權訂定,作為實施臺灣省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之依據。
本次修正主要係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普惠金融政策,鼓勵金融業於偏遠地區設置分支機構,依現行規定住宅區設置金融業分支機構,應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惟因部分臺灣省轄鄉街計畫住宅區劃設十二公尺以上計畫道路不足,不利金融業者於偏遠地區設置。是以放寬住宅區設置金融業分支機構面臨道路寬度限制。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茲就修正內容重點與其效益說明如下:
一、依考量「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市區道路車道寬度規定暨設置金融業分支機構帶來之人流及車流,為避免交通問題,故以面臨道路寬度十公尺為基準。
二、住宅區設置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七百平方公尺以下之金融業分支機構者,應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作為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金融業分支機構者,應面臨十公尺以上道路。
三、預期效益
放寬設置金融業分支機構面臨道路之寬度限制,以利金融業者於金融服務欠缺地區設置金融業分支機構,以服務當地之民眾。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無人民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