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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名稱並修正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施行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2-12-28
  • 發稿單位:移民署

壹、修正目的
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112年6月28日修正公布,考量我國面臨人才外流及國際間人才競逐之挑戰,為加強延攬及吸引優秀人才來臺工作及生活,鬆綁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相關入國規定,並配合本法修正施行,為簡化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停留、居留及定居之行政作業,以符合規範之一致性,且為因應實務作業所需,爰修正「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名稱並修正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關於本次修正重點及效益,說明如下:
一、明定無戶籍國民得免申請入國許可、應於入國時申請入國許可之適用對象及入國後停留期限屆滿應即出國之原則及例外規定。
二、換領或經核發臺灣地區居留證者,放寬其在居留期間入國,免申請許可。
三、增訂曾在臺灣地區居留之無戶籍國民就學僑生申請居留、延期居留之對象及效期。
四、增訂隨同居留親屬得申請延期居留期間;並放寬僑生畢業後覓職居留期間最長為2年。
五、定明免附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僑居地或居住地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規定,並增訂隨同居留之未成年子女成年後申請定居之規定。
六、增訂無戶籍國民得申請定居證副本之適用對象。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如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