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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 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十四條條文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2-12-28
  • 發稿單位:移民署

修正目的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97年7月24日訂定發布,並自97年8月1日施行,其後歷經2次修正,最近1次修正發布日期為108年11月29日。為配合人口販運防制法(以下簡稱販防法)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施行日期並經行政院定自113年1月1日施行,其中,第31條至第34條所定人口販運罪條次變更及整併,並增訂相關條文,爰修正本辦法。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關於本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1. 修正本辦法第3條第1項第4款所援引販防法之條次。

  2. 修正本辦法第24條施行日期。

參、預告期間人民之處理意見

預告期間無人民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