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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沒收人口販運犯罪所得撥交及被害人補償辦法」,名稱並修正為「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自113年1月1日施行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2-12-28
  • 發稿單位:移民署

壹、修正目的
  為配合國家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政策,犯罪被害補償金性質已由「民事賠償概念之代位求償性質」調整為「特殊社會福利補助之給付行政性質」,以及依本法第三十七條之立法意旨,爰現行「補償金」措施修正為「補助金」措施,且增訂補充性之補助金,名稱並修正為「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關於本次修正重點內容及效益,說明如下:
一、名稱由「沒收人口販運犯罪所得撥交及被害人補償辦法」修正為「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
二、明文規定補助金之種類、請領條件、給付額度、遵行事項及應備文件。
三、增訂補助金申請書應記載事項;不符申請程序時之補正規定及駁回情形。
四、增訂人口販運被害人可委由他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申請補助金。
五、增訂主管機關審核補助金申請案時,得徵詢專家、學者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意見。
六、明文規定補助金之申請案,不予補助之各項情形及處理規定。
七、明文規定補助金之決定通知書應記載事項及其救濟規定。
参、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無人民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