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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名稱並修正為「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自113年1月1日施行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2-12-28
  • 發稿單位:移民署

壹、修正目的
  為配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人口販運防制法,其中第14條第4項及第26條第2項規定,明定人口販運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申請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廢止許可、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修正「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名稱並修正為「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及效益,說明如下:
一、修正訂定依據。
二、增訂適用對象。
三、明確列舉被害人申請居留或專案永久居留之法律依據條文。
四、明文規定被害人申請居留或延長居留之應備文件及程序。
五、明文規定被害人申請居留或延長居留,得不予許可及廢止居留許可之情形。
六、明文規定被害人申請專案永久居留之特殊條件。
参、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無人民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