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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自113年1月1日施行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2-12-28
  • 發稿單位:移民署

壹、修正目的
  為配合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公布,並因應實務作業所需,爰修正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及效益,說明如下:
一、增訂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以下稱疑似被害人)受鑑別前後,司法警察機關應交付之相關文書。
二、增訂協助疑似被害人之相關專業人員,以及明定司法警察必要時,應請求相關專業人員協助之時機。
三、增訂鑑別機關(單位)之上級機關(單位)受理異議之處理程序。
四、增訂免除被害人在臺逾期停留或居留之行政罰鍰。
五、明文規定違反被害人保密規定之裁罰機關,俾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所遵循。
六、明文規定犯人口販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內政部移民署應將相關資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
参、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無人民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