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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無不良素行認定標準」,自113年1月1日施行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2-12-27

壹、訂定目的
  入出國及移民法於112年6月28日修正公布,其中,第2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須符合「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之要件;同條第12項規定:「第1項第2款所定無不良素行之認定、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無不良素行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

貳、訂定意旨及效益
  本標準訂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不良素行之情形及得認定無不良素行之情形。(第2條及第3條)
二、內政部移民署為認定有事實足認無正當理由、其情可憫、出於自我防衛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情形,應邀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認定之。(第4條)
三、偵查或審判中之案件認定有無不良素行之時點。(第6條)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已於112年11月18日至112年12月7日完成預告程序,預告期間接獲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回應意見計1件,因與本標準內容無涉,爰不予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