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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部分條文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2-12-19
  • 發稿單位: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壹、修正目的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57年8月16日發布施行以來,歷經9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109年12月29日。考量後疫情時代來臨及我國網路使用率逐年增長、行動裝置日益普及,現行人民團體僅能以紙本辦理選舉、罷免實有檢討之必要性,以期落實政府簡政便民政策,提升各人民團體選務效能,並能確實回應社會各界對於簡化選務工作之期待。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之重點內容為增訂人民團體之選舉、罷免應以紙本或電子選舉票擇一為之及選票保管之規定;增訂以電子方式辦理選舉、罷免者不適用情形之規定;修正選舉或罷免會議成會條件及計算出席人數之規範;增訂通訊選舉時會員之名冊閱覽權利及其應載明及註記之事項;修正得依地區或會員屬性等類別選出會員代表;修正在同任期內對同一被罷免人所擔任之同一職務,不得再以同一理由提出罷免。預期可簡化人民團體選務工作、提升各人民團體選務效能。

参、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無人民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