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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申報作業辦法」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2-12-21

壹、訂定目的
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申報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據消防法第15條之2第2項授權訂定,為使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以下簡稱零售業者)備置相關管理資料,並定期向營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有所依循,爰本部就零售業者相關管理資料之製作內容、應記載事項、備置、保存年限、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本辦法。
貳、訂定意旨
本次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第1條)
二、零售業者應備置資料之製作內容。(第2條)
三、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備置總表之應記載事項。(第3條)
四、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容器管理資料備置表之應記載事項。(第4條)
五、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用戶資料及用戶安全檢查資料備置表之應記載事項。(第5條)
六、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用戶安全檢查表之應記載事項。(第6條)
七、零售業者就資料之備置、保存之年限及方式。(第7條)
八、零售業者申報期間、次數及方式。(第8條)
九、零售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查核。(第9條)
十、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10條)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本案預告期間,無民眾回應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