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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火災證明及火災調查資料申請辦法」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2-12-20

壹、訂定目的
火災證明及火災調查資料申請辦法為內政部依據消防第26條之1授權訂定,作為主管機關受理民眾申請火災證明及火災調查資料之程序及方式有所依循。
貳、訂定意旨
 本案訂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火災受害人及火災利害關係人之資格。(第2條)
二、火災證明及火災調查資料申請期限。(第3條)
三、火災調查資料起火原因之提供限制。(第4條)
四、火災證明之申請限制。(第5條)
五、申請火災證明及火災調查資料應檢具之文件、委任代理申請之規定。(第6條)
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之准駁期間、審查及通知補正之規定。(第7條)
七、火災證明應記載事項。(第8條)
八、火災調查資料應記載事項。(第9條)
九、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火災證明與火災調查資料申請及核發事宜。(第10條)
参、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無人民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