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0條之1、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20條之1、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16條之1及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5條、第17條修正案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2-12-11

壹、    修正目的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為內政部依據建築法第77條之2第4項、第77條之4第9項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6條授權訂定,作為建築物室內裝修、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公寓大廈等相關管理之依據。
惟因長期建管業務錯綜複雜數量龐大、必須因應各項突發性事件等業務特性,為利政府機關人力靈活運用,爰增訂本部得委託相關機構、團體辦理登記證之核發、補發、換發及其他相關業務,使行政作業更為彈性務實,加速相關證照之核發。

貳、    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訂定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增訂本部得委託相關機構、團體辦理登記證之核發、補發、換發及其他相關業務
因相關專業機構與人員證照係由申請人依上開辦法檢具申請書與相關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經核對應檢附資料與上開辦法規定相符者,即予以發給,多屬行政文書核對作業,專業性需求較低。因長期建管業務錯綜複雜數量龐大、必須因應各項突發性事件等業務特性,為利政府機關人力靈活運用,爰增訂本部得委託相關機構、團體辦理登記證之核發、補發、換發及其他相關業務。(修正條文「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0條之1、「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20條之1及「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16條之1)
二、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回訓講習時數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專業知能與業務執行能力已由各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進行有關訓練或由平時業務辦理過程累積,且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換證回訓講習課程,係著重於法令變動及實務教學,為兼顧管理服務人員業務執行銜接與回訓講習提升相關法令規定,爰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將管理服務人員換證之回訓時數由20小時修正為16小時以上。(修正條文「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5條)

参、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無人民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