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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2-12-01
  • 發稿單位: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壹、廢止目的
  有關人民團體會務之輔導,於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之人民團體法第66條已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規範之,依此訂定發布之「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已定明人民團體立案證書應記載之事項,以及各級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發給團體之立案證書、理事長當選證明書、會務運作證明書等,均得以電子證(明)書形式製發並提供人民團體下載等規定。考量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自民國31年訂定發布迄今,內容尚有要求立案證書之尺寸、花邊,以及證書遺失時應即登報聲明作廢等顯不合時宜之規定;且執行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作業所需之重要規定均已納入上開辦法,爰本規則已無繼續施行之必要,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廢止本規則。

貳、廢止意旨
    因「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業已公布施行後本規則已無繼續施行之必要。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無人民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