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廢止目的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41年5月30日施行以來,歷經7次修正,全文共24條規定。有鑑於人民團體法於112年2月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9211號令修正公布,其中第66條規定,人民團體選任職員之選舉罷免、工作人員之管理、會務之輔導與財務之處理,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利主管機關輔導各級人民團體會務,「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業已於112年8月30日發布施行,規範內容相近之本辦法已無繼續施行之必要,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廢止本辦法。
貳、廢止意旨
因「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業已公布施行後本辦法已無繼續施行之必要。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無人民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