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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內政部營建署辦事細則」、「內政部營建署承受隨業務移撥之省級公務人員暫行編制表」、「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組織規程」、「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辦事細則」、「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編制表」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2-11-23

壹、廢止目的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原營建署改制本部國土管理署、原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改隸本部國土管理署,有關本部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城鄉發展分署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與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已訂定本部國土管理署處務規程及編制表、本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組織規程、辦事細則及編制表,並經本部112年11月16日台內國字第1120830823號令訂定發布,自112年9月20日生效。因同一事項已另定新法規並公布施行,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廢止。

貳、廢止意旨
本廢止案係因本部國土管理署及所屬城鄉發展分署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與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已定有新法規並發布施行,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廢止本細則、規程、暫行編制表及編制表。

參、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
本次廢止案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本廢止案係廢止原營建署及所屬城鄉發展分署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與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未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