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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處務規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組織規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組織準則」、「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下水道工程分署組織規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辦事細則」、「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辦事細則」、「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下水道工程分署辦事細則」;訂定「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編制表」等6個編制表,自112年9月20日生效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2-11-17

壹、訂定目的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本部組織法及本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分別於112年6月9日修正及制定公布,並定自112年9月20日施行。為強化本部國土管理署組織與業務運作效能,依據「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及「行政院組織調整員額配置及移撥注意事項」等規定,將原營建署職能相近且業務具高度關聯性之單位整併,並基於職能分工、業務量能及管轄區域需要,重行規劃本部國土管理署內部單位與增設次級機關組設及職掌分工,訂定本部國土管理署處務規程及編制表;本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組織規程、辦事細則及編制表;本部國土管理署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組織準則、辦事細則及北、中、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編制表;本部國土管理署下水道工程分署組織規程、辦事細則及編制表,以因應現今全球環境及氣候變遷之挑戰,貼近民眾需求與期盼。

貳、訂定意旨及效益
本次訂定係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因應政府重大政策及機關業務消長情形,本部國土管理署承接原營建署既有整體業務,並移入本部地政司編定管制業務,原營建署國家公園及原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溼地業務劃出成立本部國家公園署。本部國土管理署設9個業務組、5室、1個派出單位,將原營建署國民住宅組、企劃組、土地組、管理組及財務組整併為「住宅發展組」;原公共工程組、工務組及道路工程組整併為「都市基礎工程組」;原都市更新組及新市鎮建設組等2個任務編組整併為「都市更新建設組」;原本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正式法制化為「營建管理組」;另任務編組原下水道工程處正式法制化,改制「下水道建設組」、「下水道永續營運組」及次級機關「下水道工程分署」,原北、中、南區工程處正式法制化,成立次級機關北、中、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組織調整後,本部國土管理署將持續負責執行國土規劃、住宅管理、前瞻基礎建設等相關政府重大政策之任務,以落實國土「永續發展」、「居住正義」、「幸福工程」、「水資源再利用」,達業務一元化之功能及事權整合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