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修正目的 因應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改造,現行所屬機關基隆、臺中、高雄及花蓮港務消防隊合併改制為所屬機構港務消防大隊,爰修正本標準。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為修正港務消防隊為港務消防大隊。(修正條文第6條)。 参、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無人民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