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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4條、第8條、 第10條條文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2-09-18
  • 發稿單位: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壹、修正目的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83年8月10日訂定發布,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係配合合作社法於104年6月3日修正公布,爰於105年12月1日修正部分條文,迄今已施行數年,為配合合作社界實務上執行選舉事項及合作行政人員輔導管理所需,爰修正本辦法第4條、第8條、第10條條文。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本辦法第4條、第8條、第10條規定,新增合作社出席聯合社之代表或合作社聯合社出席上級聯合社之代表,得於章程訂定產生機制;鬆綁合作社選任人員或社員代表辭職規定,以符合實務需要;新增合作社所提候選人參考名單,應考量性別平等之規定,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之精神。預期可健全合作社選舉機制。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無人民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