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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2-08-30
  • 發稿單位: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

壹、訂定目的
  人民團體法業於112年2月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9211號令修正公布第66條規定,「人民團體選任職員之選舉罷免、工作人員之管理、會務之輔導與財務之處理,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利主管機關輔導各級人民團體會務,以尊重團體自治、法規鬆綁之精神,爰訂定「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貳、訂定意旨及效益
    為符合人民團體的實務需求,簡化人民團體例行會務程序,訂定會務證明文件的發放方式、會址設置及內部組織規範、各類法定會議召集等輔導團體例行會務程序,以期令人民團體推動會務時有所依循。
    另因應網際網路及行動裝置日益普及,原主管機關核發會務證明文件均以紙本提供團體使用,本辦法亦明定主管機關發給會務證明文件,得配合各級主管機關系統設備,以電子證(明)書形式製發,並提供人民團體下載,預期提升政府服務之便利性,落實政府低度管理、團體高度自治的施政精神。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預告期間有團體及民眾分別透過公文來函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提出建議,本部處理情形分述如下:
一、團體來函建議因團體負責人選出時間與該屆理監事就任之日尚有時間差距,造成無法如期交接,本案業已溝通採納其緣由,將第18條修正為理事長就任後,以資明確。
二、民眾建議不應強制限制理監事人數下限、名冊閱覽應僅限本人閱覽自身資料、會議清查出席人數之動議不應先提付表決、本辦法縮短預告時間似有未洽,本案針對建議事項不宜採納,已妥為研處並於上開網站進行綜整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