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修正目的
為配合「外國專業人才申辦窗口平臺」之創業家簽證及外僑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以下合稱創業家簽證)功能於112年7月1日正式上線,以及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第7點修正,明定外國人申請創業家簽證,首次申請居留期間由1年延長為2年,且創業家簽證規費實際包含外僑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申辦費用,爰修正「就業金卡與就業PASS卡及創業家簽證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第5條,修正證件名稱及外國人申請是類證件之收費基準。
貳、 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重點係配合「外國專業人才申辦窗口平臺」之創業家簽證功能於112年7月1日正式上線,以及經濟部將外國人申請創業家簽證之首次申請居留期間由1年延長為2年,且創業家簽證規費實際包含外僑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申辦費用,提供創業家簽證申請人便利服務與收費,有利國家留才攬才。
參、 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無人民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