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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第10點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2-06-14

壹、修正目的

近期為落實租屋居住正義,政府透過租金補貼政策推動,協助初入社會青年、新婚、育兒家庭及經濟弱勢之租屋族群,有效減輕生活負擔。茲為保障承租人申請租金補貼之合法權利,避免部分出租人於租賃契約明文禁止,或以「調漲租金」或「提前終止租約」等不當約款限制承租人申請租金補貼,爰增訂「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第10點,明定「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案係為有效減輕租屋民眾生活負擔,配合每年度租金補貼政策,保障承租人申請租金補貼權利,防止出租人以不當約款限制或阻止承租人申請補助之重要措施。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預告期間有2則民眾留言意見,本部皆已妥為回復說明,概述如下:

一、有關租賃住宅於房客申請租金補貼後,能否訂定不適用自用住宅稅率一生只有一次的規定1節,為鼓勵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給租金補貼戶,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享有下列公益出租人之稅賦優惠:房屋稅(同自住住家用稅率1.2%)、地價稅(適用稅率2‰【依各地方政府之地價稅優惠自治條例認定】)、綜合所得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5,000元之免稅)。本部將持續加強宣導公益出租人政策,另112年度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亦規劃隨到隨辦及簡化應附資料,使租金補貼政策得以照顧更多租屋家庭。

二、有關房東於租賃契約未寫明不得申請租金補貼,惟仍以調漲租金或提前解約等方式限制或禁止1節,為保障承租人之承租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4點規定,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且同事項第14點規定,租賃雙方訂約時,如已約定不得任意終止租約者,除有第17點規定得提前終止租約之情形外,出租人不得任意終止租約收回房屋。租賃期間,房東如以調漲租金或提前終止租約等方式限制或阻止房客申請租金補貼,可檢具事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消保官或地政局(處)提出申訴或檢舉,或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