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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2-05-19

壹、廢止目的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以下簡稱本事項)係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租賃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授權訂定。茲因112年2月8日總統公布修正租賃條例,其中第5條第1項修正為住宅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視為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本事項失其授權依據,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規定辦理廢止本事項。

貳、廢止意旨

本事項已失授權依據,爰配合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規定辦理廢止。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無人民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