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修正目的
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係依據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8款授權訂定,作為規定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之依據。
本次為因應現況與解決實務管理問題,並維持國家公園之環境與旅遊品質、秉持國家公園保育宗旨,避免不當活動影響生態環境及其他遊客之權益,使規定內容更周延,爰修正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條文3條,茲就修正內容重點與其效益說明如下:
一、未經核准禁止事項之「野炊」修正為「炊煮」。
為明確規範遊客使用卡式爐、瓦斯爐具等炊煮行為,以利現場管理,爰將「野炊」文字修正為「炊煮」。(修正規定第5點)
二、刪除進入觀霧大鹿林道東線之規定。
為因應行政院山林開放政策及全臺林道管車不管人政策,並在國家賠償法修正施行後,藉由責任分明,提升民眾自主管理意識,達到山域適度開放之政策目標,爰將現行第10點有關進入大鹿林道東線之規定予以刪除,以符合經營管理之需要。
三、增訂禁止占用特定對象專用停車位或於指定區域外停車之規定。
為避免遊客占用特定對象專用車位或任意停車,影響行人安全、遊憩活動及服務品質,爰新增第18點,以維園區環境品質及交通秩序。(修正規定第18點)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無人民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