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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自111年1月1日施行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0-12-28
  • 發稿單位:內政部移民署

壹、修正目的

基於留才攬才政策,總統爰於105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國籍法第9條,放寬外國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或為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免提喪失原有國籍證明,為因應渠等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配合簡化申請在臺居留及定居行政作業,以及實務作業需要,爰修正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係配合國家留才攬才政策及簡政便民措施,增訂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申請變更居留原因或定居,居留期間每次離臺未超過3個月,可免附證明文件,並放寬來臺居留事由為投資或應聘之無戶籍國民,於居留期間屆滿前,留臺覓職,得申請延期居留1次6個月,必要時得再申請1次,總延長居留期間最長為1年;另考量家庭團聚權,放寬經許可隨同居留之未成年子女於成年後,曾在臺灣合法累計居留10年,每年居住270日以上,或未滿16歲入國,每年居住270日以上,得申請延期居留,總延期居留期間為6年,以符合人倫親情需求。

參、預告期間人民之處理意見

一、建議事項

移民署登載入出境資料;但因在臺期間較長,致在警政及民政單位無相關紀錄,對於無紀錄之親屬如何確保受教權及工作權等相關權益?

二、本部回應

現行本部(移民署)入出境資料已介接提供衛政、警政及民政等相關機關,有關國人之就學、就業及就醫等權益均受到保障。此外,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櫃台提供入出境紀錄證明申辦服務,若有需求,可就近至該管服務站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