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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並修正名稱為「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09-12-25
  • 發稿單位:戶政司

壹、修正目的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自97年12月24日訂定發布,曾歷經八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係於106年6月29日。本次除配合戶籍法第52條第1項規定,修正名稱為「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外,考量國民身分證基於身分識別及強化防偽功能,約每十年換發一次,因應數位時代來臨,配合行政院推動「智慧政府行動方案」,規劃全面換發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提升防偽功能,將國民身分證數位化,利用晶片分區加密保護,並可由民眾選擇附加自然人憑證功能,享受智慧政府各項便捷服務。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證卡資料區分為卡面記載項目及晶片儲存項目,晶片不得儲存非國民身分證戶籍資料以外之其他資料;另當事人得申請於國民身分證記載外文姓名。(修正條文第7條至第12條)

二、執行業務時,查驗卡面資料即可辨識個人身分或確認國民身分證真偽,不得強制讀取晶片資料;晶片內之公開區或加密區資料,不得作為網路之個人身分識別使用;另國民身分證無法讀取時不影響其效力;又於國民身分證晶片儲存之資料,於儲存、傳輸或運用時,應建立相關嚴密之安全保護機制。(修正條文第13條至第16條)

三、國民身分證應換領日期,自製證日起算。(修正條文第17條)

四、戶籍登記未涉及卡面資料異動者,僅須更新晶片儲存資料,其更新僅得由戶政事務所為之;非由戶政事務所為變更或寫入晶片資料涉嫌偽變造國民身分證者,戶政事務所應依法告發。(修正條文第20條)

五、國民身分證得委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製卡中心製證。(修正條文第35條)

六、國民身分證原則由本人領取,當事人領證後應自行設定加密區及自然人憑證區密碼,並應採取合理措施確保密碼之保密性。(修正條文第36條及第38條)

七、國民身分證之部分個人資料已調整為晶片儲存項目,為便利不提供晶片予需用機關(構)讀取之民眾,得申請紙本之晶片資料清單替代,或自行上網列印。(修正條文第39條)

八、國民身分證晶片遇有重大資安問題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即啟動召回及更換機制。(修正條文第43條)

参、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預告期間苗栗縣政府、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開放文化基金會分別透過電子郵件與「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針對國民身分證防偽辨識、晶片無法讀取時證卡效力等提出建議,本部針對建議事項已妥為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