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自七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制定公布以來,迄今歷經十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為敦促企業重視自主風險管理,以減少火災發生後社會所需付出巨大成本,對於達管制量以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管理權人,未落實消防防護計畫及消防防災計畫,以致發生火災時肇致人命死亡,有課以管理權人刑事責任以遏止企業將降低自身災害風險之責任轉嫁社會之必要;另為回應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發生之屏東縣明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火事件,社會對於提升防火、救災安全之期許,需強化消防人員資訊權行使、確保於危險物品場所工作者之安全及對其揭弊之保護。
復鑑於近年來消防人員多次發生因搶救災害而殉職之不幸事故,為維護消防人員執行職務之生命安全及身心健康,並考量消防人員具備公務員身分,尚非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範對象,又公務人員保障法與之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亦未針對消防人員之特殊職務安全衛生需求為規範,無法滿足其實際需要。因此,為建立消防人員職業安全衛生制度性保障之框架,進而完善消防人員職業安全衛生保障體系,作為各級消防機關落實執行消防人員職業安全衛生工作之依循,爰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