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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6條、第7條、第10條及第5條附表草案

  • 送立法院審查日:113-05-02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布施行後,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一年五月四日修正公布。茲因民眾對於議員問政專業及服務之要求日益增加、地方政府及議會處理公共事務日益龐雜,議員助理所需專業及工作內容亦隨之增加,考量本條例自八十九年公布施行迄今,議員聘用助理制度之實務運作已面臨若干問題,且基本工資與物價均有一定調整及漲幅,為加強保障助理勞動權益,並強化制度設計,以明確各種費用之請領規範,有調增議員助理補助費總額及為民服務費之必要,並配套增訂議會建立相關內部控制制度。

復考量村(里)長全年在第一線執行各級政府交辦任務及為民服務之辛勞,相較軍公教人員發給年終工作獎金、地方民意代表發給春節慰勞金,各行業亦多有發給年終獎金之例,以慰勉年度辛勞,僅村(里)長未有相關給與,基於衡平,宜發給村(里)長春節慰勞金。 

另考量原住民議員及原住民族地區之村(里)長多數長期面臨服務轄區範圍較廣、交通不便及所服務之原住民散居等問題,亦宜酌增原住民議員之為民服務費及原住民族地區之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爰擬具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及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